112年度北簡字第555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銘樹及顧娜娜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50,00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