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5716號
原 告 真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政恆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
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