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766號
原 告 大安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益仁
上列
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57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1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蔡明裕
一、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二面、行車執照一張返
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5 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5 月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
告提供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交由被告使用,因被告
違約,並積欠行費、保費及違約罰單總計新台幣5 萬元(已
扣除被告簽約時所繳之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原告已
起訴狀繕本送達做為雙方契約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原告提出
相關罰單及經被告簽認之現金收入傳票等為證,可以認定,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