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
原 告 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7,600元
合 計 117,600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