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6046號
原 告 豐宿創新壹旅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美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萬4145元及自
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原告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本票共計12張」,依其附表計算,
系爭本票共計232萬296元(計算式:19萬3358×12=232萬296元),
前揭係根據系爭
租賃契約所為之給付,應分別計算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因此,計算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應為267萬4441元(計算式:35萬4145元+232萬296元=267萬444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僅繳納3860元,尚欠2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