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6312號
原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哲慧間返還
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