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6323號
原 告 陳冠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繳納1000元,然其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發票日民國110年3月8日,票面金額50萬元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如
本件訴訟原告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