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6716號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