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67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智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