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7033號
原 告 鳳新電腦有限公司
原 告 鄭曉娟
被 告 展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