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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7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30號
原      告  嘉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祥 
訴訟代理人  丁嘉慧 
被      告  胡家豪即一路前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七日內就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陳報狀內容具狀表示意見,將繕本逕寄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