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原 告 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紘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貨款之訴,
非屬
專屬管轄事件,而
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中市沙鹿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