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7563號
原 告 李昱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玥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
本件原告於其民事
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上「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144,04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但原告民事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
上訴之聲明合計金額為108,030元(72,020元+36,010元=108,03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正確一致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訴之聲明,並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