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7766號
複代理人 蔡曜宇律師
呂茂榮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連益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