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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8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玟讌 
              林佩嬅 
被      告    金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