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8142號
原 告 陳珍琪
李易儒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許卓敏律師
江愷元律師
被 告 楊明哲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謝旻琪
被 告 達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訴訟代理人 王 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