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8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蕭育涵律師
被      告  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琇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卓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4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4,4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