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8802號
被 告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被 告 吳秀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豪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交與上訴人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收受;另於113年1月31日因未獲會晤上訴人劉家齊及吳秀琴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經郵務寄存上訴人劉家齊、吳秀琴
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