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007號
原 告 林文淇
被 告 富川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郭哲銘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