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214號
原 告 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昀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