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原 告 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鈞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牌照,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10萬7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