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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9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被      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在卷,其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