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可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俊宏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6,852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金額1,759,208元-原告第一審勝訴金額32,356元=1,726,8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