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原 告 攜希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98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1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