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 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鄧荃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法應徵收
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
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90-4,190=500),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