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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簡字第 9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      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90-4,190=500),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