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杜拜時尚戀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8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則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已經判決確定,自無再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