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鳳新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清鴻
人
聲 請 人 鄭曉娟
相 對 人 展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
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
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
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前執聲請人共同簽發之
發票日民國103年12月16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其中之555,237元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3號民事裁定准許,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北簡字第70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云云。
惟查,本院目前尚查無執行事件繫屬
等情,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是與
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請求不能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