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寰享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萬元,依起訴時即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計算,折合新臺幣3,25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