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蔡政瑋
蔡枝春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兩造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