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檍光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聖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