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李淑婷即恩恩寶貝嬰童用品企業社
游妮爾森(ISAMADE NELSON)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