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天強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倪基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倪基竣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870元(計算式:200,000+40,000+27,870=267,87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