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升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