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陳藝媛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