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黃慧齡
被 告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陳報
本件房屋座落臺北市松山區,近2年實價登錄交易行情每坪70萬8000元,本件建物面積約40.96坪,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899萬9680元(計算式:70萬8000元×40.96=2899萬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