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2192號
原 告 聯成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卓美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美姿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53元(計算式:60,553元+40,000元=100,5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