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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補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黃健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洪慶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