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因與
被告李倩雯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