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現代機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2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總控箱價額70萬元及工程人員升降手動維修梯30萬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