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563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5,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