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信豪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