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並於
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