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周明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政明、周幸惠、周裕豐、周幸裕間請求確認調解筆錄給付方法之條件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