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宗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31萬52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