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36號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勝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