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36號
原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勝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0月17日
送達上訴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僅聲請電子卷證但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3日,有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而應予駁回。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