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61號
原 告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9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