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84號
原 告 顏漢昌
上列
上訴人顏漢昌與被上訴人余清標、建田興業有限公司、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