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