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俊廷律師
温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29,367,07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70,45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7,304元,尚欠裁判費16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